整体持续利益最大化——集团管控优化的核心原则
在坚持前述一个核心、两个关键点的基础上,集团管控中还要注意三个平衡,即控制与自主的平衡、管理与治理的平衡、稳定与变革的平衡。
基于集团管控的核心原则,集团管控是为了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,因此控制仅是手段,绝非目的。并且任何一种控制手段在带来“保障”效应的同时,都会带来“钳制”的负效应。因此要处理好对下属单位控制与让其自主发展之间的平衡,该集中的权利一定要集中,应该赋予下属单位、让其自主决定的权利应该要放。真正做到“集权有道、分权有序、授权有章、用权有度”。
集团管控的对象,相较于单体公司管理对象的最大不同点,是面临着对于独立法人单位的管理。集团中的各个子公司,既然是法人单位,一定有其相应的公司治理体系(即股东会、董事会等)。所以,集团管控中必然涉及下属单位的公司治理问题,集团管控要有效处理好管理与公司治理的平衡。具体而言,既要基于整体持续利益最大化设计相应的管理关系,又要兼顾子公司各治理主体的法定权利。在具体实践中,较多地体现为集团总部与下属子公司董事会的权责关系规范。
企业集团往往规模相对较大,在集团管控方面既要保持必要的稳定,以保证内部各主体的正常与持续运作,避免内部由于管控体系频繁变化导致的无可适从。同时由于企业生存环境的日益复杂与多变,集团管控又必须能够始终保持变革的动力和相应的体系。真正实现“稳定与变革”的平衡。
集团公司的管控相对于单体公司的管理,不仅仅是一种管理跨度上的量变,更是一种基于管理思想突破的质变。在具体的管控体系设计方面,往往涉及战略、结构、流程、企业文化、人力资源管理等各方面的系统解决方案。对于不同的集团、一个集团在不同的阶段,这些解决方案一定是不相同的。但对于集团管控的“整体持续利益最大化”的核心原则应该是一以贯之的,并且将决定体系的设计。
